成绩很主要,发展有空间。在一些环节上,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有所改进,这里提一些政策建议。第一,是否可以将这种社区直选的民主机制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相结合起来。第二,是否可以将这种社区直选的民主制度和党代会常任制进行一种“兼容性”设计,以期起到一种制度合力的反腐倡廉功效。第三,是否可以进一步重视和完善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衔接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现在南京市公推直选的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令人可喜的新生事物,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将其完善、确定,以期能够有效地推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
党内民主的新实践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任进
党的十七大修改的党章,总结实践经验,在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中,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并把党章第三十条中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样,就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等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留出了空间。
我认为,南京市等地的公推直选,有利于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的民主,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是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权利和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实践,值得大力推行。今后,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中,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织中民主集中制表现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因此,无论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的公开推荐,还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都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当选前后都要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个人为当选而随意许诺。
二是要严格依法按党章办事。选举社区等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可以先选书记、副书记,再选委员,也可以先选委员,再选书记、副书记;在其他基层,采取“公推直选”(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或 “公推公选”(党员代表大会公开选举)的方式选举党委领导班子,要因地制宜、因党员人数而异;对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兼任乡镇长的,还要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由乡镇人大选举的方式。
三是要制定《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公推直选或公推公选实施办法》,建立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公推直选或公推公选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程序;此外,还要健全与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公推直选或公推公选相配套的监督制度。因为党内直接民主除了推荐和选举等外,还有要求罢免或撤换等形式,而这些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执行的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 2009-11-09从“敏感”到“正常” 中国多省市探索“公推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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