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为16.3%。与此同时,农民工工资增长并未完全同步,农民工收入偏低、劳动报酬得不到有效保障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一个有效方式是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当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会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会引发更多的劳资纠纷甚至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说,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已刻不容缓。针对收入分配这一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加强对以劳动权、劳动所得、劳动尊严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加强对农民工收入分配结果的监督,能够有效实现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为此,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发挥农民工工会的主体作用。农民工工会应对农民工与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效的指导与服务。一是为农民工组建工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经济、工资、物价、劳动力供求情况等资料。二是加强对企业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工资分配情况分析,协商谈判技巧的运用等,以提高其协商水平。三是组织农民工交流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信息,对在协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四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注意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不同资产组织形式、不同性质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五是加强对农民工协商代表的保护。推动地方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护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并参与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事件。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实行工资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实行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调节。二是建立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引导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农民工个人工资收入水平。三是建立人工成本预警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效率。四是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执法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行业间工资水平过分悬殊时,政府可以采取工资冻结或政策限制来约束协商行为;当协商破裂危及社会公共秩序或公众利益时,政府应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加以干预。
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农民工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构,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解决农民工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简便、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新机制;完善劳动仲裁案件审理通报等制度;搞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大劳动合同覆盖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提高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维权能力。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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