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的财产公示等于零
新疆阿勒泰地区首次尝试官员财产申报后,不少地方跟进。近日,湖南浏阳市要求全市官员的个人财产,配偶及子女从业、就学、出国(境)、外出旅游、公车使用、入股投资等等,都要向纪委申报,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公示。
相比于阿勒泰地区,浏阳官员财产公示更进一步,前者还只局限于处级官员,后者扩大到整个官员队伍;在公示内容上,后者也比前者多了不少。尽管如此,我还是不对浏阳官员财产公示抱以过多奢望。
报道中,有这样一句很值得关注的话:官员“不按规定报告和不如实上报个人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等处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如果也算处罚的话,有多大威慑力?这样的处罚对一些官员来说,是在“勉励”他们不如实申报呢———就算虚假申报被发现,顶多批评一下、写写检查就可以过关,有什么好顾忌的?合理、严厉的处罚是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如果处罚无关痛痒,再有开创性的规章制度都要沦为一纸空文。而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一旦成本远低于可以期待的收益,铤而走险也就在所难免———既然浏阳市官员不如实申报财产,至多只是受到通报批评之类的惩戒,还有多少人会为了规避处罚而如实上报财产?最大的可能是,所有官员都申报了财产,不过是“缩水”的。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纪检部门有意追查到底,也往往会囿于“法不责众”而妥协,甚至不了了之。
没有刑罚的刑法是一纸空文,没有惩戒的财产公示等于零。公众真正希望看到的不是走秀式的财产公示,也不是欲遮还露的廉政制度,而是官员财产的彻底透明和一以贯之的公示力度,以及严格追究的惩戒配套措施。
既然官员财产公示已越发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不少地方也勇敢迈出了第一步,就应当动真格,惩处一些不如实申报的官员,以示警戒:官员财产申报作为一项制度,其严肃性不容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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