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分别被判刑后,没有被开除公职,每月照领工资,还捧着令人羡慕的“铁饭碗”。(1月18日《海南特区报》)
这两人是临高县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原主任方某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柯某。方某因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于二罪犯为何仍捧着“铁饭碗”,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是,“在办案过程中,方、柯二人曾向纪检部门坦白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一些人性化处理,采取优惠政策,保留住二人的公职身份,给他们留一碗饭吃”。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让我大吃一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此,林局长不会不清楚。县纪委不按规定执行,却“给予二人一些人性化处理”,“保留住二人的公职身份”,是在用纳税人的钱供养罪犯。而且,二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这些因素法庭在量刑时均作了考虑,不然,可能不会给予二人缓刑处罚,纪委“给他们留一碗饭吃”是对犯罪的无原则宽容。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的解释让我不得不思考,到底还有多少被判刑的原官员在捧着“铁饭碗”?从二罪犯服刑后捧“铁饭碗”来看,纪委不按规定执行纪律,作出“一些人性化处理”的决定很容易,只要纪委一“人性化处理”,有的罪犯就可以在服刑期间照领工资。联想到有的罪犯进了监狱,仍没被开除党籍;都服刑好长时间了,还在享受原有的待遇,我想,这样的原官员不是个别,如果深入地查一查,全国不知要查处多少这样“照领工资”的罪犯。
显然,官员被判刑后照领工资是腐败行为的恶果,因为即使作出“人性化处理”决定的纪委领导,即使没有从中得到罪犯的好处,至少也拿原则送了人情,损害了纪委的形象,破坏了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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