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倍思亲?不,现在是“每逢佳节谈加班”。
这几日,随着中秋、国庆假期的临近,关于加班以及加班费的发放问题,开始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有人在重申着常识,假期加班单位是应该付费的,员工是有权索要的;还有人出来告诉大家,加班费该怎样计算,要是加班了,可以得到
多少钱……不过,这些年年被重复的常识,远不如“员工索要加班费需自行举证”这条高法新鲜出炉的司法解释抓走的眼球多。
老百姓当然有理由将眼球投向这里。因为这条司法解释涵盖的,并不仅仅是即将到来的中秋、国庆假期,它还指向更为广阔的范围。毕竟,谁都有可能在日常工作中“被自愿”地加班,谁都有可能在加班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遇到这样的“不幸”遭遇。可是,“自行举证”这则司法解释似乎让人们有了被兜头浇上一盆凉水的感觉,理由很简单:老板是强势的,自己是弱小的,你让我举证,实在太艰难。而且,在工资纠纷中,举证责任都在强势的单位,怎么到了加班费上,就变成弱小的我呢?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就目前社会现实而言,如果谁因加班费问题和单位对簿公堂,那基本意味着此人已没了在这家单位继续干下去的想法,也没了再干下去的可能。换言之,对簿公堂几乎是索要加班费的唯一通道,而有勇气走这条通道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人盼望着加班费,却不敢也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去索要加班费。因而,比“索要加班费到底该谁举证”这个命题更为重要的,其实是如何保证那些更多的不准备和单位撕破脸皮,而又渴望权益得到保证的群体的利益。
要维护更多人的权益,并不是没有办法。比如,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积极履行责任,在得到员工举报后,就能在第一时间前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那员工还用得着和单位撕破脸皮吗?这其实很像这几年见到的补课问题。学校补课现在是家常便饭,但也会听闻某某学校补课被教育部门叫停的事情,叫停的依据哪里来?无非就是学生以及家长的反映,这并不需要谁以不能上学来换取。这说明,很多问题并非能不能,而是愿不愿意。显然,加班及加班费问题亦是如此。
这里姑且不谈加班由员工举证是否合适,换个角度来看,某种意义上,大众之所以纠结于到底该谁举证,大概是因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条法谚。因为这则司法解释出来后,大家似乎觉得自己打不赢官司的几率一下子大大提高了,几乎是在索要加班费的唯一通道上又放置了一块大石头,这种情况下,岂能没有意见?
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之中,法律只能是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依仗,而决不能是唯一依仗。就加班费来说,法庭承载的希望越大,越说明日常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力量的孱弱。所以,公众更应该关注的,其实是如何让自己的权益以“润物细无声”般的方式得以保障,而非执拗于到底该谁举证这一法律问题;救济的路多了,即便真的在法庭这条道路上出现几个石头,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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